2019年5月31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了《河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2019〕—83),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背景材料
2005年8月,我省首次制定了《應急預案》,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fā)各設區(qū)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2013年、2018年,根據機構變動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指示批示要求,兩次對預案進行修訂并印發(fā)。今年,根據機構改革后,各成員單位職責變化情況,結合工作實際,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再次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重點對防汛抗旱組織指揮體系、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及辦公室主要職責進行修訂,重新明確省委宣傳部等29個成員單位職責。同時,經與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氣象局等部門多次溝通,對預防和預警機制、應急響應行動、應急保障等部分內容進行局部調整,進一步提高預案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
二、適用范圍
《預案》適用于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突發(fā)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fā)性水旱災害包括:河流洪水、瀝澇災害、山洪災害(由降雨引發(fā)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臺風暴潮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風暴潮、地震、人為破壞活動等引發(fā)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三、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應急預案》共分7部分:
第一部分為總則。明確編制目的、依據、使用范圍,提出了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則。
第二部分為組織指揮體系。省、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區(qū)管委會、縣(市、區(qū))政府及各級高新區(qū)、開發(fā)區(qū)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防汛抗旱突發(fā)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突發(fā)事件應對工作。省政府設立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應急管理廳,承辦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第三部分為預防和預警機制。重點對預防預警信息、預防預警行動進行了明確。各級氣象、水文、海洋部門要組織對重大水旱災害的聯合監(jiān)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當預報即將發(fā)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風暴潮災害時,當地有關部門要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qū)域做好相關準備。按照省政府信息報送制度要求,當發(fā)生重大險情要在險情發(fā)生后30分鐘內通過電話形式、40分鐘內通過書面形式報告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報告突發(fā)汛情、險情的義務。
第四部分為應急響應機制。進入汛期,各級防汛部門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險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應應急響應。其中按照水旱災害嚴重程度,將應急響應從高到低分為Ⅰ、Ⅱ、Ⅲ、Ⅳ應急響應。
第五部分為應急保障。重點明確了通信與信息、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應急隊伍、供電、交通運輸、醫(yī)療、治安、物資、資金、社會動員等10個方面保障措施。
第六部分為善后工作。對救災、防汛搶險物料補充、水毀工程修復、蓄滯洪區(qū)補償、災后重建、防汛抗旱工作評價等6方面工作進行規(guī)定。
第七部分為附則。主要是獎勵與責任追究。
相關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