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隊關于《廊坊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加強消防車通道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隊起草了《廊坊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自2024年1月23日起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希望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積極建言獻策,意見和建議請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方式于2月24日前反饋至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隊。
電子郵件:lffzyshxf@163.com
郵寄地址:廊坊市廣陽區(qū)北鳳道3號
聯(lián)系電話:0316-5267035(傳真)
《廊坊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車通道的規(guī)劃、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消防車通道,是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區(qū)、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及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車通道、消防車取水通道等。
第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研究解決消防車通道管理重大問題。
第四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將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城鄉(xiāng)網格化服務管理范圍,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上級政府領導下,協(xié)調相關部門對老舊住宅小區(qū)建立完善錯時停車、共享停車等政策,合理利用現有場地規(guī)劃建設停車位,推動居民規(guī)范停車;
(二)對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住宅小區(qū)統(tǒng)一設置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牌;
(三)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宣傳,定期播放、張貼相關宣傳標語;
(四)推動解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對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指導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維護工作職責;
(二)組織開展消防車通道執(zhí)法檢查,依法查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違法行為;
(三)組織開展消防車通道管理法律法規(guī)宣傳,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結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轄區(qū)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履行消防車通道建設職責;
(二)對轄區(qū)單位開展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
(三)依法查處發(fā)現的或消防救援機構轉辦的住宅區(qū)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審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市政工程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通行需求,滿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嚴格執(zhí)行消防專項規(guī)劃中消防車通道內容;
(三)嚴格控制已規(guī)劃的停車場變更使用功能,保障社會車輛有序停放,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康歉卟僮鞯?,依法予以處理;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中,應確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二)對老舊住宅區(qū)實施改造時,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三)對負責組織建設、維護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間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情況,應在開工之日前函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四)指導、督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查處違規(guī)占道經營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違法行為,加強對街道兩側占道馬路市場、夜市的管理,整治街道兩側違規(guī)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等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對其負責組織建設、維護和審批占道建設、維護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間,對有可能影響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應采取應急措施,并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三)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拆除違法違規(guī)建筑物和其他障礙物,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加強對城市戶外廣告牌、燈箱等設置的管理,確保不影響消防救援工作;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審批占用市政道路設置臨時停車泊位時,應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二)協(xié)助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的通行、??勘U弦约盎馂膿渚群蛻本仍F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三)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及有關工作部門提供在依法查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過程中涉及機動車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應及時消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車無法通行的,應采取應急措施,并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三條 建筑的管理使用單位和居民住宅區(qū)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對管理區(qū)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設置消防車通道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
(二)居民住宅區(qū)道路規(guī)劃停車位時,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中消防車通行要求;
(三)加強對管理區(qū)域內的停車情況巡查、檢查,可采取安裝攝像頭等技防措施,保證管理區(qū)域內車輛在停車場、車庫或劃線停車位內停放,不得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
(四)積極開展消防宣傳,在居民住宅區(qū)內醒目位置張貼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標識標語;
(五)對違章搭建、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采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并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未實行物業(yè)服務管理的居民住宅區(qū),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成立管理機構,加強消防車通道管理。鼓勵已成立業(yè)主委員會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居民住宅區(qū),通過自治或者委托的形式,實施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通道的規(guī)劃、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
(一)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施工現場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統(tǒng)一管理;
(二)施工單位應按照現行國家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消防車通道,并設置醒目標識,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監(jiān)理單位在實施監(jiān)理過程中,發(fā)現存在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時,應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及時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消防車通道的設置除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以及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yè)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和登高操作;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米;
(三)商業(yè)步行街口的路障應為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四)城市道路、鄉(xiāng)村道路依據相關規(guī)定設置的限高限寬、路障等設施影響消防車通行的,在應急狀態(tài)時應能夠便利打開或挪移。
第十六條 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建筑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單位設置。設置消防車通道的標志、標線、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車通道沿途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
(二)消防車通道路側緣石立面和頂面應當施劃黃色禁止停車標線;無緣石的道路應當在路面上施劃禁止停車標線,標線為黃色單實線,距路面邊緣30厘米、線寬15厘米;消防車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離在路面中央施劃黃色方框線,在方框內沿行車方向標注“消防車道禁止占用”警示字樣。
(三)在消防車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車通道凈寬施劃禁停標線,標線為黃色網狀實線,外邊框線寬20厘米,內部網格線寬10厘米,內部網格線與外邊框夾角45度,標線中央位置沿行車方向標注“消防車道禁止占用”警示字樣。
第十七條 采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以及因突發(fā)公共事件等特殊情況下采取的管制措施,應當落實在緊急情況下能夠立即打開的保障措施,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十八條 助推建立和優(yōu)化京津冀地區(qū)防火、滅火聯(lián)防聯(lián)控機制,共同做好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救援機構在執(zhí)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等緊急情況下,對阻礙消防車通行的車輛及隔離墩、欄桿等道路障礙物,可以實施拖移、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多次違法停車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納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記入企業(yè)信用檔案和個人誠信記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lián)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安、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阻礙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給予罰款或者行政拘留處罰。
第二十四條 依法負有消防車通道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車通道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停放,是指車輛停車后駕駛員離開車輛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障礙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等行為的障礙物;在消防車通道與建筑之間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架空管線等行為的障礙物;在消防車通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設置的妨礙消防車作業(yè)等行為的障礙物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